GDPR,全名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是歐盟在2018年針對所有27個歐盟國家所推行的個資保護法律,在中國大陸的PIPL推行前,為全球最嚴格的個資保護法,適用於所有的歐盟公民,不論企業是否在歐盟境內有設立辦公室。
在討論GDPR所涵蓋的細節之前,首先我們先針對一些執行現況做探討,因為隨著GDPR法案的通過,它也成為了在網路普及度越高,且科技蓬勃發展的現在,全世界政府第一個主要因應這一趨勢的法案,對於企業在管理客戶數據隱私的議題上,有更好的監督與問責。
同時,雖然英國離開了歐盟,但是英國仍然繼續GDPR的標準,並通過英國資訊委員辦公室(ICO)落實UK GDPR的執行。
不過在GDPR的執行當中,其中一個最為令人困惑的就是,其涵蓋範圍為所有歐盟公民,同時責罰又高達2千多萬,甚至是全球總營收的百分之四。不過在實務上,通常只要不在歐盟境內做生意,不管是歐盟的歐洲數據保護委員會(EDPB)或是英國的ICO,都很難落實相應的責罰。
從法律來看監管單位可以禁售相關機構在歐盟成員國境內的販售,然而從外交層級來看,這等於是要求在它國境內做它國人生意的它國企業,去遵守歐盟法律的要求,這不論是中國、美國、或是近期停止推出資料保護法的印度都是不太具約束力的。 實務案例中,也尚未聽說有被罰款、或是懲戒的企業。
在GDPR合規上,我們可以從企業獲取資料、保存資料(以及該資料的存取控制手段)、使用資料、以及銷毀資料這一週期中,了解GDPR在合規上的要求,以及與他國個資法之間的差異。
首先從獲取資料來看,機構在獲取相關數據時,必須要:
而在儲存資料上,GDPR要求機構應該要:
在使用數據上,GDPR要求機構應該要:
而在分享數據上,GDPR要求機構應該要:
同時,GDPR還有要求機構必須滿足相關的問責性(Accountability),也就是必須要能夠展示給相關機構,其在GDPR法遵上的落實。
OOSGA是一家專注於為工業客戶提供東南亞供應鏈拓展、設廠評估,以及市場情資的顧問公司。我們致力於為客戶企業提供最可靠的市場情報和洞見,並與當地工業不動產開發商,以及相關合作夥伴一同推進當地業務的落地。
倘若您對於進入新市場、抑或是對拓展業務有想法,歡迎隨時聯繫我們團隊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