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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印尼:產業與地緣的激勵政策有哪些?有哪些園區與特區?

最後更新於: June 24, 2023
Analysis

印尼激勵政策包含哪些?

總統條例(PR)10/2021在附表1中列舉了245個優先產業。這些部門包括「先驅產業(Pioneer Industries)」、出口導向型製造業、資本密集型企業、國家基礎建設項目、數位經濟、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及研發活動 ,這些產業有資格享受所得稅假期或所謂的稅收減免。 財政部 (MoF) 第 130/2020 號條例規定了免稅期的規定,稅收減免/便利的詳細信息請參閱財政部 (MoF) 第 78/2019 號條例(修訂版)。 一般來說,被認定為「先驅產業」和「國家戰略項目」的產業可享受5至20年的所得稅免稅期。

對於業務既不是先驅產業也不是國家戰略項目的公司, 所提供的激勵措施包括減少淨應稅收入(最多為投資額的30%)、在商業生產的六年內按比例按比例減少5%,前提是投資的資產在六年內沒有轉移出去。 再者,還可能有資格享受有形資產的加速財政折舊扣除和無形資產的加速攤銷、稅收損失結轉期限最長可達十年(與正常五年相比)以及預扣稅率的降低 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稅率為 10%(原為 20%)或適用的雙重徵稅協定中規定的稅率,以較低者為準。

財政部條例 78/2019 經財政部條例 96/2020 修訂後,為符合這些激勵措施的項目制定了四個標準: 項目必須具有較高的財務價值或涉及大量投資; 其目標應是產品或服務的出口; 其能夠創造大量就業機會; 其在其產品中使用大量的本地成分。 該法規規定了有關出口量、就業數量或本地含量要求的具體信息,並列出了 166 個產業,以及印尼各省份的另外 17 個產業,這些產業的投資可能有資格獲得這些激勵措施。 然而,獲得免稅期的公司和在綜合經濟開發區開展業務的公司不符合資格獲得這些一般激勵措施。

財政部第 130/2020 號條例為未歸類為先驅產業的公司提供了申請所得稅減免的途徑。業者可以通過線上表單填寫自我評估表。 而該評估審查了申請實體的各種屬性,例如他們對新科技的參與以及他們對國內原材料的利用水平。

此外,該規定使得針對國家戰略項目的額外投資有資格享受免稅期。 這尤其適用於作為衍生產品創建的項目。 因此,這些衍生項目可以享受傳統上給予先驅產業的相同稅收減免期。

政府第 45/2019 號法規為從事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公司以及參與開展實習和職業培訓計劃或從事研發的公司引入了「加計扣除」。 根據該規定,勞動密集型產業中不享受免稅期或免稅額的公司可以申請大幅減少應稅淨收入。 這一減少幅度最高可達有形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60%。 財政部第 16/2020 號法規概述了具體的資格要求和獲得這些加計扣除的流程。

鑑于疫情對經濟造成影響,財政部根據第 149/2021 號條例出台了一系列救濟措施。 該規定極大地擴大了有資格享受各種形式稅收減免的部門的數量。 有資格享受進口關稅減免的部門數量從 132 個增加到 397 個。它還擴大了每月企業稅可享受 50% 減免的部門數量(從 216 個增加到 481 個),以及可以從簡化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受益的部門。 增值稅退稅流程(從 132 改為 229)。 為了繼續支持這些產業,財政部第 114/2022 號條例將這些激勵措施延長至 2022 年底。

產業激勵措施

總統條例 (PR) 10/2021 概述了附表 1 中優先考慮的 245 個產業的清單。在Government Regulation (GR) in Lieu of Law 2/2022(也稱為 GR 2/2022)的框架之下,這些產業能夠獲得各種稅收和非稅收激勵措施。 該規定於 2022 年底生效,取代 2020 年《創造就業綜合法》。 該清單中包含的產業包括先導產業、出口導向型製造業、資本密集型企業、國家基礎設施項目、數位經濟、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及研發活動。 為了獲得這些福利,企業需要至少投資 100 億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築物)。 在經濟特區營運的科技初創企業則不受此要求的約束。

根據取代財政部第 150/2018 號條例的財政部 (MoF) 第 130/2020 號條例的規定,最長免稅期仍為 20 年。 這適用於被歸類為先驅的產業。 此外,該法規還將符合該計劃資格所需的最低資本投資從 5000 億盾降低至 1000 億盾。 對於成本超過30兆的項目,還可享受最長20年的免稅期。

財政部第 130/2020 號法規還包含其他重大修訂。 一是擴大了先驅產業名單。 其次,該規定取消了申請公司必須是新成立的要求,這意味著投資新項目的現有公司也符合資格。 任何認為其活動屬於先驅產業的公司都可以自我評估其項目是否符合先驅產業分類的量化標準。 這可能意味著該項目與其他產業具有廣泛的聯繫,提供高附加值,引入新科技,或者對印尼經濟具有戰略價值。 投資部(以前稱為投資協調委員會,或BKPM)承諾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免稅期的決定。

資本投資較高的項目在特定條件下有資格享受 100% 的稅收減免。 5000億盾到1兆盾的投資可以申請五個財年100%的所得稅減免。 從一兆盾到五兆段的企業可能有資格享受七個財政年度的免稅期。 五兆至15兆的投資可享受十個財年的免稅期。 15兆至30兆之間的金額有資格享受 15 個財政年度,任何30兆或以上的投資都可以享受 20 年的免稅期。 免稅期從商業生產開始時開始。 第一個免稅期結束後,可能會提供額外的激勵措施,即再兩年內減免企業所得稅50%。

一些製造業被列為先驅製造業,包括:上游金屬工業、石油和天然氣精煉、石油、天然氣或煤炭衍生的石化產品、無機和有機基礎化學品、醫藥原料、某些類型的醫療設備、電子產品的主要部件 或遠端資訊處理設備、機械和主要部件、用於製造的特定機器人、發電廠機械部件、機動車輛及其主要部件、船舶、火車和飛機部件、支持航太業的活動、生產紙漿的農業加工、數位化數據處理和託管等產業以及經濟基礎建設項目,包括由公私伙伴關係(PPP)資助的項目。

然而在經濟特區內獲得稅收減免或獎勵的公司可能沒有資格享受免稅期。 該規定確保稅收優惠在不同產業和商業條件之間均衡分配。再者,特定產業也享有

汽車產業

聚焦在汽車產業,印尼政府近年推出的GR 73/2019以及GR 74/2021法案,即是針對環景友善的汽車提供奢侈品稅務(LST, Luxury-goods sales tax)的減免,目的即是提高電動車的採納。LST的減免程度則取決於該車輛在油耗率、碳排以及其他關乎電能使用的功能。

PR 55/2019 則是近一步減免了電池電動車(BEV)與相關供應鏈商品的稅務,並且提供一系列的激勵措施以刺激國內生產製造,其中也包含融資層面上的支持。再者,PR 55/2019 針對 BEV與相關部件的製造規範其本土材料需涵蓋的比例。同樣的,倘若是以出口為目的的傳統燃油車也能申請補助,譬如免除不見的關稅等。

能源產業

政府法規 (GR) 27/2017 修改了 GR 79/2010,並為與政府持有產量分成契約 (PSC, 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s) 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氣營運商引入了多項激勵措施。 這些好處包括免除勘探和開採階段實物進口的進口關稅。 勘探階段土地稅和建築稅減免100%,開採階段減免高達100%。 共享資產費用產生的收入可享受增值稅 (VAT) 減免和預扣稅豁免,承包商總部產生的間接成本可享受所得稅和增值稅豁免。

GR 27/2017 引入的重要非稅收激勵措施之一是對 PSC 中參與權益的提升和轉讓所產生的收入在扣除最終所得稅後實行免稅待遇。 儘管GR 27/2017沒有明確規定,但這一規定意味著PSC參與權益的轉讓將不適用分公司利潤稅。

GR 27/2017 和能源和礦產資源部 (ESDM) 法規 8/2017 實際上消除了上游石油和天然氣承包商可用的成本回收機制。 相反,他們在製定新的產品分成合同時引入了總分割制度。 然而,第12/2020號條例恢復了成本回收機制,並讓能源部可以選擇這種制度或總分攤安排。

在總分割制度下,政府不再向承包商報銷勘探和生產的前期成本。 相反,他們將能夠保留大部分回收的石油和天然氣。 扣除所得稅後,石油總產量將由政府和承包商按照57:43和天然氣52:48的比例進行分配,其中較大份額歸政府所有。 理論上,承包商的最終份額可能會更高,具體取決於可變因素。

儘管根據總分機制,政府不再補償承包商的開發成本,但資本支出和運營支出都可以在確定所得稅時扣除。 該所得稅必須在分割之前繳納,這與之前的製度有所不同,在以前的製度中,所得稅是在承包商收取其份額後繳納的。 GR 53/2017 提供了有關總分割 PSC 稅收處理的詳細規範。

PSC 的條款由投資者與 ESDM 的單位 SKK Migas 協商確定。 他們為該部儲備了相當於產量 10% 的“第一批石油”。 稅後利潤分配不受新稅收實施的影響,但仍需繳納股息稅。 參與石油和天然氣產品分成合同的公司免徵進口關稅和資本貨物增值稅。

根據 GR 18/2015,對煉油廠和地熱項目的投資在六年內可減少 30% 的應稅收入。 用於地熱項目的進口資本設備也免徵增值稅和奢侈品營業稅。 經修訂的 BKPM 條例 16/2015 授予從事公用發電廠生產的公司兩到三年內免稅進口資本貨物的權利,前提是電力總幹事批准了以下貨物清單: 被進口。

第 21/2014 號法律規定,政府在向獨立發電商授予特許權之前負責地熱蒸汽的初步勘探。 ESDM 法規 17/2014 提高了地熱發電的上網電價 (FiT),這是國有電力公司 Perusahaan Listrik Negara 支付的保證價格。 該法規設定了分級上網電價補貼,對需要更多時間勘探和開發的地熱發電廠以及偏遠地區的項目徵收更高的價格。

GR 2/2022 取消了地熱經營許可證持有者直接使用地熱能繳納生產費的要求。 相反,他們現在只需要繳納地方稅費。 新法還廢除了《地熱法》中關於在水源保護區間接利用地熱資源需要獲得海洋漁業部單獨許可的條款。 最後,佐科·維多多總統於 2022 年 9 月發布的 PR 112/2022 引入了針對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各種激勵措施,包括所得稅減免以及土地和建築物稅以及進口稅的豁免。 預計各部委將於 2023 年發布具體說明這些激勵措施的法規。

採礦業

根據 2020 年綜合法和 GR 2/2022,有關採礦權的規則已發生變化。 這些權利的持有者,參與煤炭增值活動,不再被要求支付生產特許權使用費。 這些費用通常為售價的 2-7%,具體取決於煤炭類型。 此外,自建礦口蒸汽發電廠的煤炭公司也有資格享受這一激勵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直接從源頭開采的煤炭現在需要繳納增值稅(VAT)。

為了激勵礦業公司建立冶煉廠,財政部頒布了第 153/2014 號條例。 該法規旨在降低企業在加工設施建設過程中的出口關稅。 此外,BKPM 第 16/2015 號法規規定,政府可以減少或推遲煤礦公司資本貨物進口的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為了獲得這項激勵措施的資格,需要得到礦產和煤炭總局的推薦。

地緣激勵措施

綜合經濟開發區,也稱為 Kawasan Pengembangan Ekonomi Terpadu (Kapet),為在其境內營運的企業提供一系列激勵措施。 其中包括相對於投資金額最多減少 30% 的應稅收入,商業生產的前六年按 5% 的比例分配。 獲得此許可的條件是投資資產在六年期限內不遷出該區。 此外,公司還可以受益於加速折舊扣除以及將稅收損失結轉期限延長至十年,明顯長於標準五年。 最後,支付給非居民股息的預扣稅率從 20% 降至 10%。

截至 2022 年底,已有 13 個地區被指定為 Kapets。 這些地區主要位於經濟落後的東部地區。 要獲得上述激勵措施,企業必須獲得投資部(以前稱為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的推薦,然後向稅務總局提交申請。

此外,位於保稅區的公司還有資格獲得進一步的激勵措施。 其中包括免除某些奢侈品交易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免除直接用於生產活動的進口資本貨物和設備的預繳所得稅,以及推遲資本貨物、設備和加工材料的進口稅。 機械和某些備件還享有四年的進口關稅豁免。 貨物可以進口到保稅區並再出口而不會產生關稅,除非貨物被發送到印尼的常規關稅區。 保稅區的主要目的是促進貨物和材料的加工,其中包括設計、工程、分類、初步檢驗和包裝。

截至 2022 年 12 月,印尼擁有 135 個工業區。 位於這些地區之一為企業提供了簡化的建築和相關許可證申請流程,從而規避了複雜的土地使用法規。 BKPM 負責監督審批流程。 第39/2009號法律制定了建立經濟特區的總體規劃,其中包括保稅區、工業區、出口加工區和自由貿易區。

出口導向激勵措施與園區

在印尼,貨物可以進口到保稅區(Bonded Zone),然後再出口並需繳納相關貨品關稅,然而如果這些貨品並非輸往保稅區,而是一般常規的關稅區,那則需要支付關稅。保稅區是專門為貨物和材料加工而設計的。 這包括生產過程中涉及的各個步驟,例如設計、工程、分類、初始檢查和包裝。

財政部 (MoF) 制定的法規,特別是經財政部第 33/2021 號法規修訂的財政部法規 237/2020,允許在自由港區、經濟特區 (SEZ) 和保稅區運營的公司進口資本貨物關稅 – 投資項目建設階段免費兩年。 根據施工的持續時間,該期限可以延長。 進口的資本貨物必須是印尼無法提供足夠數量或滿足相應規格的資本貨物。

工業保稅區和工業區的外商投資審批由投資部(前身為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管理。 然而,這些領域的國內投資審批仍屬於各自地方政府的職權範圍。 截至2022年底,印尼有135個工業區。 這些園區提供了簡化的建築和相關許可證申請流程,並提供了繞過複雜的土地使用規則的方法。

政府法規 (GR) 142/2015 規定,位於這些工業區的公司可能有資格獲得地區稅減免。 如果開發區開發商已經滿足了這一要求,他們也可以免除環境影響評估。 第 39/2009 號法律制定了創建經濟特區的總體規劃,第 3 條將經濟特區定義為涵蓋出口加工、物流、工業生產、技術開發、旅遊業、能源生產等各種經濟活動的多個區域。

經濟特區還被指定用於加工其所在地豐富的自然資源。 在經濟特區內運營的公司可以享受財政激勵措施,例如暫停進口關稅、免除進口原材料消費稅、免除增值稅和奢侈品消費稅、免除進口貨物所得稅以及減少土地和建築稅 。 此外,他們還可能獲得地方稅的豁免或減免。 根據財政部第 237/2020 號條例,在經濟特區運營的公司可享受高達 100% 的所得稅減免,為期 10 至 20 年,具體取決於其投資水平。 非財政激勵措施包括更容易獲得土地權和加快各種許可證的處理。

2020 年《創造就業綜合法》及其後續版本 GR 2/2022 通過修訂第 39/2009 號法律,擴大了允許在經濟特區經營的商業活動範圍。 GR 12/2020 和 GR 40/2021 更新了向這些區域內運營的開發商、管理者和企業提供的激勵措施。 截至 2022 年底,印度尼西亞有 15 個正在運營的經濟特區,還有其他幾個正在開發中。 其中包括新加坡海岸附近的廖內群島經濟特區,其中包括巴淡島、民丹島和吉里汶島以及附近島嶼的自由貿易區; 亞齊省薩邦經濟特區; 萬丹省的丹絨勒松(Tanjung Lesung); 和北蘇門答臘省的 Sei Mangkei。 2019年,政府在東加里曼丹、北蘇拉威西和北馬魯古設立了三個佔地2,200公頃的新經濟特區。

在保稅區和經濟特區外,產品出口比例達到 65% 以上的製造商,可申請退還進口關稅,並免除其生產過程中在國內購買的奢侈品和材料的增值稅和營業稅。 為了獲得進口關稅豁免資格,公司必須向 BKPM 提交規定的申請表。 海關總署還為在入境口岸運營的出口商提供便利,允許符合條件的出口商在 7 天內收回進口關稅。 出口其他產品的製造商也可以享受這些優惠,但某些例外,包括咖啡、服裝、天然氣、石油、膠合板、橡膠、錫以及出口或配額協議涵蓋的產品。

參考資料
作者:OOSGA

我們的經濟小組聚焦在各國的人口結構變化、私人消費、零售狀況、地緣經濟、以及相應的國家貨幣與財政政策進行追蹤與分析;FR小組聚焦在各國與國際組織的貿易協定、貿易規範、地緣政治發展、外交關係、進出口、關稅、海關、以及投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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