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當前有哪些激勵措施?
菲律賓作為東協的一部分,擁有復雜的投資激勵計劃,在區域內其他國家中脫穎而出。這些激勵措施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國的法律框架,特別是《綜合投資法》(第 226/1987 號行政命令及其後續修正案)。這一法律框架有助於營造有利於國內外投資的環境。
為了利用這些激勵措施,公司必須有資格在菲律賓投資委員會(BOI)註冊。BOI 是負責該國外國投資的主要政府機構,並定期編制戰略投資優先計劃( SIPP )。SIPP 概述了可以從這些激勵措施中受益的活動。BOI 通常更喜歡新項目,但也會在其認為必要時考慮 SIPP 的擴建和現代化項目。
BOI 激勵措施針對的是至少 60% 菲律賓人擁有的公司。然而,不滿足這一所有權要求的公司仍然可以獲得這些激勵措施,只要確保其至少 70% 的產品用於出口或其項目達到先驅地位。向菲律賓市場帶來新產品或新技術、支持國家經濟目標、或涉及大量投資並承擔高於正常風險的企業將被授予先鋒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專為國內市場生產並從事非開拓性活動的外商獨資公司沒有資格進行 BOI 註冊。
2021 年,國會頒布了第 11,534 號共和國法案 (RA),對 EO 226/1987 下的稅法和激勵制度以及管理自由港和經濟區的各種法律進行了重大修訂。主要修訂是將企業稅率從 30% 降低至 25%(中小企業為 20%),並自 2020 年 7 月起追溯適用。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的規定根據指導意見,到2022年1月,跨國公司地區運營總部的稅率從10%提高到25%的標準稅率。
根據 RA 11,534/2021(也稱為企業復甦和稅收激勵 (CREATE) 法案),在 BOI、菲律賓經濟區管理局 (PEZA)、旅遊基礎設施和企業區管理局以及其他 10 個投資促進機構註冊的公司對代理機構可統一給予下列獎勵。根據投資項目的地點和行業,可以享受四到七年的所得稅免稅期。如果項目位於從武裝衝突或重大災難中恢復的地區,或從首都地區搬遷,還可額外享受兩到三年的所得稅免稅期。
此外,某些企業,例如出口導向型企業、投資資本不低於 5 億比索的國內企業或被認為對國家發展至關重要的國內企業,可以選擇按總收入徵收 5% 的特別企業所得稅 (SCIT) 稅率十年或 25% 的常規稅率加十年的強化扣除。如果國內公司不是出口商或被視為對國家發展至關重要,則其有資格享受最多五年的 SCIT 或特別扣除激勵。
RA 11,534/2021 還規定,僱用公立學校學徒所產生的勞動培訓費用可額外扣除 50%,上限為直接工資費用總額的 10%。該法律保留了先前製度的多項激勵措施,包括免除進口合格資本設備、原材料和備件的關稅,以及免除增值稅(VAT)或對本地購買的商品和服務實行零增值稅評級。經濟特區的公司。
該法案還設立了財政激勵審查委員會(FIRB),由財政部長和貿易工業部長領導。FIRB 批准耗資超過 10 億比索的投資項目,但獲得立法特許權的投資項目除外。投資額在 10 億比索或以下的投資項目可由投資促進機構(如 BOI、PEZA 以及多個自由港和經濟特區的管理機構)進行註冊。這協調了 BOI、PEZA 和類似機構的激勵制度。該法案還賦予總統權力,給予“非常理想的項目”(耗資至少 500 億比索並創造 10,000 個就業機會的項目)長達 8 年的所得稅免稅期,然後對最多 32 個項目實行 5% 的特殊稅率。年。
根據 RA 11,534/2021,公司必須提交有關其在實現就業創造、出口或生產力目標方面的進展的報告,並提供有關受益所有權的年度報告。獲得稅收優惠的公司還必須使用國稅局的電子申報和支付系統。不遵守這些要求可能會導致 P100,000 至 P500,000 的罰款,並最終可能導致獎勵措施被取消。
自2020年起,為應對冠狀病毒大流行,菲律賓政府實施了多項救濟措施,以保護工人和企業免受隨之而來的經濟衰退的影響。然而,這些措施大部分已在 2022 年底前逐步取消。菲律賓開發銀行和菲律賓土地銀行等國有貸款機構繼續為特定優先部門提供長期信貸計劃。此外,某些醫療設備和用品的進口關稅、稅收和其他費用暫停徵收,直至 2023 年底。
各行業的激勵措施
菲律賓政府於 2022 年 5 月發布了備忘錄令 (MO) 61,並於次月生效。根據該命令,發布了 2022 年戰略投資優先計劃(SIPP),概述了符合投資委員會(BOI)和其他投資促進機構授予激勵措施的商業活動的全面清單。該備忘錄採用了2020年發布的先前SIPP的全部內容,作為符合第一級激勵措施的活動,同時還確定了符合第二級和第三級激勵措施的活動。
最新 SIPP 的第一級分為四個大類。第一個是首選活動的常規列表。第二類適合出口活動。第三是法律要求納入SIPP的強制性行業清單。最後,第四類包括位於棉蘭老穆斯林自治區的項目。這四個類別涵蓋了廣泛的活動,為投資者提供了各種機會。
第一級下的首選活動的常規列表範圍廣泛。它包括與抗擊新冠肺炎 (COVID-19) 大流行相關的商品和服務、支持在主要城市中心以外創造就業機會的政府計劃的活動,以及工業產品的製造以及農產品和漁業產品的加工。該類別的其他活動包括農業、漁業和林業產品的商業生產、創意產業和電信等戰略服務、醫療保健服務、低成本住房、基礎設施和物流以及研發項目等。
出口活動,包括支持出口商的活動,在 SIPP 的第一級下得到滿足。位於資源豐富但貧困地區的棉蘭老穆斯林自治區的活動也有資格獲得第一級獎勵。這一包容性旨在通過激勵投資來刺激該地區的經濟發展。
符合一級激勵的強制性清單也多種多樣。包括植樹造林項目、圖書出版、採礦、殘疾人用品製造、可再生能源項目、旅遊企業區外旅遊項目、能源效率和節約項目以及石油產品的煉製、儲存和銷售。這個強制性清單確保了關鍵的發展領域不會被忽視。
最後,第二級和第三級激勵措施針對促進綠色生態系統、健康相關舉措、國防相關活動、解決價值鏈差距的行業、糧食安全相關活動、研發和高科技製造等活動。這些多樣化的活動凸顯了政府促進多種行業、培育創新和推動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綜合方針。
以下行業也有資格根據各種法律獲得激勵措施(其中一些行業出現在 2020-23 SIPP 的強制清單中):
移動與汽車領域
第 182/2015 號行政命令提出了綜合汽車復興戰略,該計劃旨在提供激勵措施以支持菲律賓的汽車工業。該計劃在六年內提供總額為 270 億比索(5.2 億美元)的激勵措施,並附有本地內容和製作先決條件。
根據新頒布的第 11,697/2022 號共和國法案,多個政府部門被授權制定電動汽車行業綜合路線圖。該路線圖預計將包括對電動汽車及其零部件以及相關充電站的製造和組裝的財政激勵措施。
此外,該立法還免除了完全組裝的電動汽車和充電站的進口關稅,該規定的有效期至 2030 年 4 月。電動汽車行業的全面路線圖預計將於 2023 年初完成。
石油和天然氣
第 8,479/1998 號共和國法案第 9 條規定了一系列激勵措施,鼓勵對石油產品的精煉、儲存、分銷和零售進行新的投資。一項值得注意的激勵措施是所得稅免稅期,自商業運營開始起持續五年。其他優惠包括勞務費用從應稅收入中額外扣除 50%、進口資本設備 3% 的優惠關稅和增值稅,以及國內採購資本設備的稅收抵免。
該法案的其他好處包括不受限制地使用托運設備,以及免除各種稅收和關稅。其中包括免除進口備件、生產機械不動產稅、承包商稅、碼頭費和出口稅。此外,第 9,367/2006 號共和國法案將本地或進口生物燃料的稅率設定為零,免除銷售用於生產生物燃料的原材料的增值稅。
採礦與金屬
總統令 972/1976 將煤炭生產指定為有資格享受特定激勵措施的部門。同樣,根據第 7,103/1991 號共和國法案,鋼鐵行業也獲得獎勵。
通過第 53/2004 號行政命令,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通過向投資減輕空氣污染的設備的公司提供激勵措施,鼓勵環保創新和項目。公司購買空氣污染控制設備可以享受稅收抵免,並且可以免除用於此目的的機械和設備的不動產稅。
第 11,262/2019 號共和國法案對 2009 年《旅遊法》進行了修訂,賦予旅遊基礎設施和企業區管理局 (TIEZA) 在十年內向旅遊企業提供激勵措施的權力,直至 2029 年 4 月。除其他好處外,TIEZA 還可以提供所得稅免稅期長達七年,資本設備和零部件(包括與運輸相關的設備和零部件)免稅。免稅期結束後,TIEZA 可以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授予十年總收入 5% 的特殊企業所得稅稅率或十年 25% 的常規稅率並加強扣除。
第 9,513/2008 號共和國法案通過為可再生能源項目提供七年所得稅免稅期以及隨後十年 5% 的優惠企業稅率來激勵可再生能源項目。這些項目還受益於機械、設備和材料的免稅進口、有形資產加速折舊、發電燃料或電力銷售的零增值稅稅率、碳信用額免稅以及國內資本設備和服務的稅收抵免。此外,上網電價補貼計劃確保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公司的盈利回報。美國國稅局發布的第 7-2022 號《收入條例》提供了利用這些激勵措施的詳細指南。
最後,第 10,771/2016 號共和國法案鼓勵創造“綠色就業機會”——在有助於環境保護的部門就業。這些職位必須得到氣候變化委員會的認證。對創造此類就業崗位的企業的激勵措施包括按相當於技能培訓和研發費用50%的應稅收入進行專項扣除,以及相關資本設備免稅進口。
新創公司
第 11,337/2019 號共和國法案規定,選定的新創企業有資格獲得設施、設備和辦公空間使用的全面或部分補貼。此外,他們可以獲得援助贈款,用於研究、培訓和擴展項目。這些新創企業還有權利用新創補助基金和新創風險基金。此外,這些新創企業的所有者或投資者還獲得特殊簽證,有效期為五年,並可再延長三年。
各地區的激勵措施
通過第 226/1987 號行政命令及其後續修正案頒布的《綜合投資法》為企業在該國欠發達地區開展業務提供補充激勵措施。該準則賦予的好處包括六年所得稅免稅期以及能夠100%從稅收中扣除投資或建設主要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所產生的成本。
最近於 2022 年更新的戰略投資優先計劃定期要求當局在確定項目的激勵資格時考慮項目的地點。
出口區
共和國法案 (RA) 7,844/1994 向出口商提供特殊激勵措施。這些激勵措施包括對出口生產中使用的進口產品開立信用證時免除關稅和稅款。此外,對於用於生產和包裝的進口原材料還提供為期五年的稅收抵免。為了獲得這些激勵措施的資格,公司必須至少有 50% 的總收入來自出口。此外,這些公司必須獲得相關機構的認證,認證的具體內容根據激勵措施、行業和地點而有所不同。
擴大出口銷售並使用當地材料和設備的現有公司也可以獲得稅收抵免。在四級激勵體系內,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後,出口銷售額同比增加的公司可獲得稅收抵免。稅收抵免可以從最終稅單中扣除。出口收入增加得越多,稅收減免幅度就越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稅收抵免僅授予經貿易和工業部出口貿易促進局認可的直接商品出口商。這些出口商在申請激勵措施時必須至少連續兩年進行出口。某些出口商被視為沒有資格獲得這些稅收抵免。其中包括享受所得稅免稅期的企業、免徵增值稅的企業、從事進口貨物再出口的企業以及出口貨物當地增值稅含量在10%或以下的企業。
除了這些激勵措施之外,RA 7,916/1995 在全國 37 個地區建立了經濟特區(生態區),以及任何可能由總統公告指定為生態區的其他地區。在這些生態區內,私人開發商和政府都可以建立工業園和出口加工區。所有生態區的總體管理和管理均由菲律賓經濟區管理局(PEZA)負責,但區內工業園區的私人開發商仍保持自主權。
除了經濟特區管理局之外,其他幾個政府機構也在其管理的生態區內提供激勵措施。其中包括基地轉換和開發局、蘇比克灣大都會管理局、克拉克發展公司、John Hay Management Corp、Poro Point Management Corp、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三寶顏市經濟特區、Phividec 工業局、奧羅拉太平洋經濟區和自由港管理局、巴丹自由港區管理局以及旅遊基礎設施和企業區管理局。其中五個生態區是根據 RA 7,227/1992 改建的前美國軍事基地。
根據 RA 11,534/2021,PEZA 和這些機構可以向被視為“對國家發展至關重要”的出口商和國內企業給予四到七年的所得稅免稅期。此後,這些實體有資格享受十年內佔總收入 5% 的特殊企業所得稅 (SCIT)。因此,該計劃的總激勵期可以從 14 年(四年所得稅免稅期和十年 SCIT)到 17 年不等。或者,這些機構可以適用 25% 的常規企業稅率,但在所得稅假期後的十年內增加扣除額。這些激勵措施與向投資委員會註冊的項目提供的激勵措施相同。
最後,出口加工區和經濟區的企業及其開發商也可能獲得多項額外獎勵。其中包括免除進口資本設備、備件、原材料和供應品的關稅和稅收,免除碼頭費、出口稅、進口稅和費用,免除擴大的預扣稅,以及對當地增值稅實行零稅率。購買。他們還可以為投資者、管理人員、擔任監督、技術和諮詢職位的員工及其直系親屬提供具有多次入境特權的特殊非移民簽證。生態區還提供更多好處,例如簡化註冊程序、免除地方政府商業許可證以及協助獲得環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