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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進出口(2023年):貿易政策與規範發展現況為何?

最後更新於: August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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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當前的貿易政策走向為何?

2022年,印尼商品出口額達到2920億美元,較2021年的2315億美元有所成長,2020年幾乎翻一番。2022年商品進口額為2375億美元,貿易順差545億美元。服務業餘額仍處於赤字狀態,從2021年的146億美元降至2022年的203億美元。

印尼統計局最新數據顯示,2022年該國主要出口產品包括製成品、礦產品、石油和天然氣以及農林漁業產品。中國、美國、日本和印度是最大的出口目的地。2022年的主要進口(不包括石油和天然氣)是原材料/輔助材料、資本貨物和消費品。中國、新加坡、日本和美國是這些進口的主要來源地。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和二十國集團成員的同時,印度尼西亞還與亞洲開發銀行和亞太經濟合作論壇等區域機構進行合作。它是東南亞國家聯盟 (ASEAN) 的成員,包括參與東盟經濟共同體以及與澳大利亞、新西蘭、中國、香港、印度、日本和韓國等外部夥伴簽訂的多項自由貿易協定 (FTA)。朝鮮。除印度外,所有東盟自由貿易協定夥伴均於 2020 年底批准了《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並於 2022 年 1 月生效。美國的普惠制也使印度尼西亞受益,允許其數千種出口產品免關稅進入美國。

2020年,與澳大利亞簽署了雙邊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CEPA),與韓國簽署了雙邊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CEPA),但自2023年起實施。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包括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簽署了CEPA 2018 年簽署的協議截至 2022 年底仍未獲得批准。

與歐盟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於 2022 年底持續進行,並因歐盟 2019 年起的一項法規而受到貿易爭端的影響。該法規旨在在 2023 年至 2030 年間逐步淘汰某些棕櫚油基燃料,導致印度尼西亞,全球領先的棕櫚油生產國。歐盟委員會與印度尼西亞於 2022 年 9 月達成協議,加速談判,目標是在 2024 年中期達成協議。

2022年12月,世貿組織在涉及印尼限制鎳礦石出口的案件中做出了有利於歐盟的裁決,印尼表示將對此裁決提出上訴,至2022年底,該案仍未解決。

印度尼西亞第 7/2014 號法律賦予政府在國際貿易方面更廣泛的權力,例如限制出口和對當地產業實施保護措施的能力。該法反映了貿易政策中的保護主義趨勢,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

為了保護國內汽車行業,印度尼西亞從 2018 年底開始將豪華車(以及 1,140 多種其他產品)進口的第 22 條所得稅稅率從 2.5% 提高到 10%。 3,000 cc或更高也被叫停。

根據世界銀行的數據,印度尼西亞高達 69% 的進口商品需要接受裝運前檢驗和可追溯性要求等措施,而泰國和越南的這一比例分別為 31.1% 和 38%。2020年,工信部製定了到2022年用國產產品替代35%原材料進口的目標。但截至2022年底,這一目標是否實現,尚未發布報告。

最後,印度尼西亞的所有貿易公司都必須獲得貿易部頒發的貿易營業執照(surat izin usaha perdagangan—SIUP)。根據第 7/2017 號條例,只要持有人從事貿易活動,該許可證就一直有效,從而消除了之前每五年更新一次的要求。

進口

進口稅和關稅

印度尼西亞使用統一商品描述和編碼系統對進出口進行分類,並將其擴展至十位數字。海關稅則基於印度尼西亞海關關稅表 (CTB) 中分類的協調製度 (HS) 代碼,該代碼每五年修訂一次,最新修訂於 2022 年 4 月。該代碼至關重要,因為它決定了關稅關稅和稅款,以及產品的進出口要求。印度尼西亞自 1995 年以來一直是世界貿易組織 (WTO) 的成員,減少了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

該國計劃根據東南亞十國聯盟於 2020 年底簽署並自 2022 年 1 月起生效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RCEP),於 2023 年實施海關程序和電子服務監管的統一亞洲國家(東盟)及其自由貿易夥伴(印度除外)。

印度尼西亞的進口關稅主要以從價計算,大多數商品的關稅範圍在 0% 至 20% 之間。然而,某些食品、酒精、香水、化妝品或衛生用品、塑料、陶瓷製品和汽車等特定產品可能征收 30-170% 的關稅。根據世貿組織對印尼2022年關稅概況,該國2021年平均適用關稅為8.1%,平均最終約束關稅為37.3%。2021 年,約 50.1% 的非農產品關稅細目和 76.5% 的農產品實行 0-5% 的正常最惠國 (MFN) 應用關稅。飲料和煙草的正常最惠國 (MFN) 應用關稅最高(平均 46.1%)其次是服裝(23.9%)、交通設備(13.5%)、咖啡和茶(13.2%)。最低的是棉花(4.0%)和石油(0.2%)。

HS編碼第99章規定的無形商品,包括軟件和電子數字商品,進口關稅為0%,但可能需繳納10%的增值稅,並且通常需繳納2.5%的第22條所得稅。自 2020 年 1 月底以來,政府法規 (GR) 80/2019 將網上購買某些有形商品的稅收起徵點從 75 美元降低至 3 美元,旨在支持當地企業。

世貿組織已經提出了對紡織品和鋼鐵產品進口許可證等保護主義貿易政策的擔憂。自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對大米和糖等商品的進口限制導致了關稅削減,但這並沒有促進貿易,只是減少了國家機構徵收的稅收。

根據東盟自由貿易協定,除排除產品外,來自東盟國家的貨物的關稅為0-5%。根據東盟與各國的自由貿易協定,可享受優惠關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 (MoF) 第 107/2015 號和第 110/2018 號條例,定義了對某些進口商品的第 22 條所得稅,並將 1,147 種消費品的所得稅稅率從 2.5% 提高到 7.5% 或 10%。GR 39/2019 詳細規定了對少繳進口關稅的處罰,金額為差額的 100% 至 1,000%。根據財政部第 70/2013 號、134/2020 號、92/2021 號和188/2020,後者於 2022 年底生效。

進口限制

進出口法規: 2021 年 4 月,貿易部 (MoT) 宣布了第 18/2021 號法規,並於次年 11 月生效。該規定限制林業、農業、採礦、文化遺產產品、廢金屬、“補貼化肥”等424項物品的進出口。具體物品包括藤條、針葉樹、某些木材、鈾礦和銀礦石,以及大米、糖、消耗臭氧層物質、舊袋子、氯氟烴、某些藥物、廢物類別和含汞醫療設備。酒精飲料、潤滑劑、爆炸物和特定化學品受到限制。

進口商識別和批准流程:進口商必須擁有兩個識別號 (API) 之一:用於貿易或轉讓的通用 API (API-U),或用於個人使用的生產者 API (API-P)。限制進口需要獲得許可機構的額外批准,包括檢驗報告。未能完成要求可能會導致 API 和再出口訂單被撤銷。

API和在線提交: API可以通過OSS門戶在線獲取,並且無限期有效,需要每五年更新一次。季度報告必須在線提交。臨時進口、促銷產品以及用於研究或科學開發的商品不需要 API。

清真產品保證:第 33/2014 號法律要求所有在印度尼西亞進口、分銷和交易的產品必須獲得清真認證。非清真物品必須貼上相應標籤。該要求分階段擴展到各個行業,直至 2034 年 10 月。清真證書的申請可在線進行。

海關核查和登記:進口貨物須接受海關總署 (DGCE) 的文件核查和實物檢查。獲得企業識別號後即可在 DGCE 進行註冊。第 219/2019 號法規加快了海關流程。

證書和許可要求:所有受限製或激勵的進口產品必須具有有效的原產地證書。分銷活動需要通過 OSS 獲得的營業執照。其他規則適用於特許人和特許經營人,外國經銷商必須指定印度尼西亞實體。

限制的變更和取消:綜合法取消了某些農產品進口禁令。大米和糖等戰略商品仍然受到限制。GR 2/2022 放寬了牲畜進口,並取消了限制當地供應充足的食品進口的規定。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適用行政處罰。

標籤和臨時進口:根據 BPOM 法規 31/2018,繼續實行嚴格標籤。根據財政部第 106/2019 號和 102/2019 號條例,允許臨時進口且無需繳納關稅的貨物再出口。此類進口產品可在印度尼西亞停留一年,還可再延長兩年。

出口

出口稅

1998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和降低出口關稅:根據1998年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達成的協議,印度尼西亞承諾降低34種商品的出口關稅,包括紙漿、木片、單板、鐵路枕木、藤條、原木、鋸材木材、天然沙以及用於生產這些物品的原材料。該協議產生了重大影響,大大降低了這些商品的出口稅。

海關總署徵收的出口稅(2022年底):截至2022年底,海關總署負責徵收原皮、皮革、可可豆、煤炭和農產品等商品的出口稅。毛棕櫚油,包括其衍生物。原棕油的出口稅根據雅加達、鹿特丹和吉隆坡的平均價格每月進行一次審查。此外,政府還對毛棕櫚油及其衍生品徵收出口費用,該費用於 2022 年中期短暫免除,但於 2022 年 12 月重新徵收。

計劃出口徵稅(2023年第一季度):在2022年12月能源礦產資源部的一份聲明中,政府披露了計劃在2023年第一季度實施出口徵稅。此舉旨在確保國內電力供應充足工廠和工業。

第 1 類礦物的出口稅(財政部第 6/2014 號條例):財政部從 2016 年起對所謂的第 1 類礦物(包括銅、鐵礦石、鉛、錳、鋅、鈦鐵礦、鈦)徵收 60% 的統一出口稅)以及低品位鎳和水洗鋁土礦。根據冶煉廠建設的進展情況,可以降低出口關稅,根據建設階段,稅率從 7.5% 到 0% 不等。

鎳礦石出口禁令和未來出口稅(2020-2022年):印度尼西亞於2020年禁止鎳礦石出口,導致用於不銹鋼生產的鎳生鐵和鎳鐵出口增加。2022年8月,政府宣布計劃對這些出口徵稅,以鼓勵國內不銹鋼產能投資。

第 22 條出口所得稅(財政部第 107/2015 號條例):根據財政部第 107/2015 號條例,政府針對特定出口徵收所得稅,稱為第 22 條。該稅被視為出口商企業所得稅義務的預付款。煤炭、金屬礦物和非金屬礦物等某些商品按進口價值的 1.5% 徵稅。

自貿區

如果貨物不在印度尼西亞常規關稅領土範圍內,則無需遵守標準海關程序。保稅區是指定管理貨物和材料的區域。這種管理包括設計、工程、分類、初步檢查和包裝等任務。

根據財政部第 131/2018 號條例,對保稅區向當地消費者銷售產品設定了限制。這一限額為上一年對其他保稅區、自由貿易區和其他經濟區域的出口和交易總額的50%。如果在保稅區內經營的公司超過此限額,則其下一年的國內配額將面臨減少。有一項規定可以提高50%的上限,但需要得到海關總署的批准以及工業部的建議。

保稅區具有獨特的優勢,包括允許外國人完全擁有自己的企業以及免除與生產相關的零部件和材料的進口關稅。它們還對進口到印度尼西亞海關區並隨後運往保稅區出口的貨物實行關稅退稅和額外費用。

2015年,政府出台了第85/2015號政府法規,概述了一種稱為保稅物流中心的新型保稅倉庫。與保稅區不同的是,該中心專門用於存儲而不加工商品。好處包括延遲進口稅和免除各種稅收,包括增值稅、奢侈品銷售稅、第22條所得稅,甚至消費稅。

印度尼西亞境內還設有經濟特區 (SEZ),提供一系列激勵措施。這些激勵措施包括關稅和稅收減免以及海關退款,並延伸到非財政福利,例如更快的土地購買、加速商業許可、簡化港口流程以及簡化外國工作許可證的程序。截至 2022 年底,印度尼西亞有 15 個正在運營的經濟特區,還有幾個正在開發中。印度尼西亞各地約有 135 個工業區,主要位於爪哇島主島,其中許多位於經濟特區內。還存在一個跨國保稅區,包括新加坡、柔佛(馬來西亞)和廖內(蘇門答臘島,印度尼西亞西部)。

出口生產集散地 (EPTE) 由印度尼西亞於 1993 年建立。這些獨立的出口加工單位可能位於工業區內部或外部。EPTE 資格申請通過海關總署提交給財政部長。貨物可以進口到 EPTE 並免關稅再出口,除非直接進入印度尼西亞的常規關稅區。與保稅區類似,EPTE 可以將最多 50%(按數量)的貨物轉運至適用標準程序和關稅的印度尼西亞海關區域。

出口限制

原材料出口限制

為擴大出口、促進煉油工業和就業、保障國內供應、節約資源,印尼近年來不斷收緊或禁止礦產、木材等原材料出口。

第 4/2009 號法律規定,礦業公司在出口礦石之前必須在印度尼西亞境內加工礦石,但也存在例外情況。政府法規 1/2014及其後續修正案要求對所有礦物進行加工,但將精煉要求僅限於金屬、某些伴生礦物、副產品和殘留物。此外,該法律還放寬了對 1 類礦物(包括銅、鈦鐵礦、鐵礦石、鉛、錳、鈦和鋅)以及低品位鎳和水洗鋁土礦的精煉要求,直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此之前,產品可以經過有限加工後出口。

政府宣布 2022 年禁止所有原礦出口。然而,能源和自然資源部於 2021 年 3 月發布的一項部級決定,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向未達到冶煉廠目標的許可證持有者繼續出口原礦。總統佐科·維多多還表示計劃在 2024 年禁止未加工錫出口,並在 2022 年和 2023 年禁止鋁土礦和銅出口。但由於精煉能力不足,這些時間表可能會改變,可能導致高出口關稅,以鼓勵投資下游產業。對 1 類礦物和洗選鋁土礦已徵收 60% 的出口稅,在冶煉廠建設或精煉設施方面取得進展的公司可免稅。

煤炭出口政策變化

2022 年 1 月,因煤炭短缺而實施了為期一個月的煤炭出口禁令。根據能源和礦產資源部 (MEMR) 第 139/2021 號法規,煤炭開採公司必須在國內銷售至少 25% 的產品。MEMR 第 13/2022 號條例引入了對未能履行國內市場義務 (DMO) 的處罰,併計劃於 2023 年初徵收出口稅。

礦產和煤炭出口法規

貿易部 (MoT) 第 96/2019 號法規要求加工或精煉礦物的出口商必須從 MoT 獲得有效期為三年的證書。每批貨物還需要獲得交通運輸部註冊檢驗員的批准。該法規取代了交通運輸部第 1/2017 號法規

MoT 法規 95/2018要求煤炭出口商獲得稱為 eksportir terdaftar batubara (ETB) 的特定出口許可證,並遵守新的報告要求。交通運輸部法規 94/2018要求某些礦物、煤炭類型和毛棕櫚油的出口商獲得信用證並提交報告。

石油和棕櫚油出口法規

MEMR 條例 42/2018概述了對原油出口的限制,要求石油生產商優先考慮國內銷售。2022年對棕櫚油出口實施了各種不一致的限制,以規范國內食用油價格。臨時禁令、取消和重新徵收出口稅以及生物柴油中棕櫚油含量的強制性變化全年發生。

其他出口限制和禁止

交通運輸部第 18/2021 號法規列出了因國家安全、知識產權保護、人類健康、環境保護和條約遵守等原因禁止出口的商品。例如農林產品、寶石和瀕危物種。

印度尼西亞於 2009 年和 2016 年退出石油輸出國組織,但石油出口許可製度仍然存在。由於缺乏外交關係,該國還禁止向以色列直接出口,並且在巴勒斯坦建國之前預計不會實現正常化。

出口信貸和保險

印度尼西亞出口保險(ASEI):國有出口保險

印度尼西亞出口保險(ASEI)是印度尼西亞境內除石油和天然氣外所有產品的出口保險的主要來源。ASEI保單有效期最長為一年,賠償出口商85%的損失,出口商承擔剩餘15%的風險。該機構根據外國買家的信譽和目的地國家的情況設定這些信用限額。

承保的商業風險包括進口商無力償債、六個月內違約或未能付款,以及進口商拒絕接受與出口商違約無關的貨物。承保的非商業風險包括阻止或延遲向印度尼西亞付款的障礙、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取消和戰爭。

不承保範圍包括因疏忽造成的損失、海運和火災等一般保險所承保的損失、出口商代理人或代收銀行造成的損失以及外匯匯率波動的損失。ASEI 還提供國內信用保險,保護當地賣家免受國內買家不付款的影響。

印度尼西亞進出口銀行 (LPEI):出口信貸機構

印度尼西亞進出口銀行成立於 2009 年,是印度尼西亞的出口信貸機構。它通過證券和從包括印度尼西亞政府在內的各種來源借款來確保自己的資金。

LPEI 提供針對商業和政治風險損失的保險保護、出口擔保和廣泛的融資服務。這些服務包括傳統選項和符合伊斯蘭教法的選項,例如:

  • 出口投資貸款
  • 出口流動資金貸款
  • 進口和備用信用證
  • 議付/出口匯票貼現
  • 購買供應商發票
  • 項目融資
  • 信託收據
  • 倉單融資

LPEI的海外融資包括印尼境外的買方信貸和投資融資。金融機構信用擔保計劃為銀行的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是 LPEI 的著名產品之一。外國公司沒有資格獲得 LPEI 的官方出口信貸計劃。

參考資料
作者:OOSGA

我們的經濟小組聚焦在各國的人口結構變化、私人消費、零售狀況、地緣經濟、以及相應的國家貨幣與財政政策進行追蹤與分析;FR小組聚焦在各國與國際組織的貿易協定、貿易規範、地緣政治發展、外交關係、進出口、關稅、海關、以及投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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