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當前有哪些激勵措施?
隨著韓國於2017年簽署了BEPS MLI(Multilateral Convention to Implement Tax Treaty-Related Measures to Prevent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其在2019年的稅改也讓外國直接投資相關的激勵措施發生了180度的主變。改革取消了絕大多數的激勵措施,包括對從事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前五年免徵100%的所得稅,隨後兩年減免50%的所得稅。 此外,稅制改革還取消了對在特定區域(包括外商投資區、自由經濟區、自由貿易區和專為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的戰略產業園區)營運的外國投資者的激勵措施。
儘管進行了這一重大改革,韓國 1998 年的《外國投資促進法》(FIPA) 確保仍保留了對合格外國投資者的一些激勵措施。 其中包括投資於新「成長引擎產業」和特別指定領域的關鍵科技的投資企業。 這些稅收優惠旨在促進外國投資並促進國家長期經濟成長動能。
FIPA 的其餘好處之一在於財產購置稅和登記稅。 根據 FIPA,公司營運的前五年可免徵這些稅款,隨後兩年可減免 50% 的稅款。 該條款專門旨在鼓勵和簡化外國投資者在韓國設立業務的流程。 地方政府還提供了更慷慨的稅收方案,包括更長的免稅和折扣。 如果受援公司符合 FIPA 的要求,一些韓國的區與市甚至可以免除 10 至 15 年的地方稅。
FIPA 還減免建築物和工廠的交通擁堵稅,這是旨在激勵外國直接投資的另一個因素。 使造成特定地區交通擁堵的外國直接投資(FDI)項目免徵該稅。 該措施旨在減輕因商業活動增加而導致基礎建設擁堵而產生的額外成本。FIPA 還包括自外國直接投資通知之日起三年內免除資本貨物關稅以及進口資本貨物特別消費稅和增值稅 (VAT)。
最後,它還允許對特定設施的投資進行稅收減免。 根據公司規模,對研究和職業培訓以及節能設施的投資可享受高達 7% 的企業稅減免。 生產力改進設施投資的扣除率為 2-10%; 用於環境保護和工人福利的,為3-10%; 對於工人安全投資,扣除率範圍為 1-7%。 這些規定旨在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的可持續實踐和福利措施。
若要申請任何稅收優惠,企業必須向韓國經濟財政部(MOEF)提交申請,而有關部門則會在 20 天內通知投資者其申請的狀態(無論是否已獲批准)。投資者在註冊外國投資時或在第一個納稅年度結束之前可以靈活地申請免稅或減稅。 在通知外商直接投資 (FDI) 之前,潛在投資者可以通過 MOEF 確定其意向業務是否有資格獲得免稅或減稅。 尋求豁免或減少特別消費稅、增值稅和授權投資項目的進口資本貨物關稅的外商投資公司必須向相應的海關單獨提出申請。 為了簡化申請流程,韓國國家投資促進辦公室 InvestKorea 可以代表外國投資者辦理這些手續。
1999年的《特別稅收待遇控制法》(STTCL)啟動了鞏固稅收優惠的進程,主要採取減免或豁免的形式。 這些激勵措施具有戰略針對性,通常會對優先產業或地區的項目給予豁免。 資本投資、儲備、研究和開發、搬遷到偏遠地區以及實收資本的增加通常會符合資格。
STTCL 與《外國投資促進法》(FIPA) 和其他提供具體稅收優惠的法律協同運作。 對這些法律進行了多項修訂,包括《STTCL》、《FIPA》和 2021 年 1 月生效的《公司稅法》。這些修改帶來了顯著變化,例如引入了新的稅收抵免「負面清單」,涵蓋了 房地產租賃、酒店、土地和車輛等產業。
2021 年的改革還為研發支出引入了新的稅收抵免。 此外,中小型企業向從托兒所返回的員工、長期缺勤後重返工作崗位的女性員工以及老年員工支付的工資還可以享受稅收抵免。 這些措施強調了政府對激勵研究、開發和多元化勞動力的承諾。
2003 年,FIPA 的一項重要修正案對激勵制度進行了重大修改。 企業現在可以獲得相當於其承諾用於工廠建設、設施投資、就業和培訓的資金一定比例的現金補助。 政府的外國投資委員會還可以為高科技領域的外商投資和產業支持服務提供現金回扣,前提是外商投資比例達到或超過30%。 退稅金額為外資持股超過30%的單一公司FDI的5%至15%,可以一次性或分五年支付。
2009年,政府將這些激勵措施的資格擴大到綠色產業和新增長引擎產業。 現金回扣的最低投資額為 1000 萬美元,但可以根據申請豁免此要求。 這些變化反映了政府對不斷變化的投資格局的認識以及對培育可持續和創新經濟的承諾。
除了經濟激勵措施外,FIPA 還提供不動產激勵措施。 中央和地方政府財產的租賃期最長可達 50 年,並可續約 50 年。 對於購買中央政府房產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延遲一年付款,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期限最長可達20年。 地方政府有權制定自己的付款條件。 此外,還可以提供不動產租賃支持和折扣,以建立國際學校、醫院、住房和其他設施,以滿足外國投資者及其家人和僱員的需求。
決定將海外業務遷至韓國的韓國公司也將受到激勵措施。 關閉海外設施後五年內將業務轉移到該國的公司可享受五年所得稅豁免,並在接下來的兩年內減稅50%。 自 2021 年 6 月起,這一期限從一年延長。對於減少海外業務並選擇在國內建設或擴大生產的韓國公司,也將獲得減少的激勵措施。
2020 年,韓國政府頒布了多項補充預算,以減輕疫情對工人和企業的負面影響。 2021 年 3 月,批准了 14.8 兆韓元的補充預算,以提供支持小企業,為旅遊和休閒產業提供緊急救濟,並繼續提供補貼以幫助企業留住工人。 隨後,2021 年 7 月又發布了價值 34.9 兆韓元的補充預算,其中包括 5.3 兆韓元,用於補償企業因政府實施封鎖而造成的損失,並推出了企業緊急貸款計劃。 2022 年 5 月就任總統時,尹錫烈宣布了該國有史以來最大的補充預算,提供 59.4 兆韓元援助受疫情嚴重影響的小企業和易受通貨膨脹影響的個人等。
產業激勵措施
韓國政府在 1998 年《外國投資促進法》(FIPA) 的制定之下,確立了被視為有資格取得激勵措施的戰略性先進科技產業,其還必須要滿足以下之一或多個條件:
- 該科技已被證明難以在韓國內開發
- 該科技需要的工業/製造流程必須主要在韓國進行
- 該科技的研發顯著增強了韓國現有且不超過三年的技術
- 該技術在經濟和技術上優於已有技術(存在三年以上)
2022年1月,韓國一院制國會國會通過了《加強和保護國家尖端戰略產業競爭力特別措施法》(the Act on Special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and Protecting the Competitiveness of National Cutting-Edge Strategic Industries)。 該法旨在在基礎建設的發展和財政方面為某些戰略性產業提供較為寬鬆的監管。 雖然截至 2022 年 7 月底尚未公開宣布受益者,但預計受益行業將包括半導體和電池製造以及疫苗研發和生產公司。
1999 年的《特別稅收待遇控制法》(STTCL, the Special Tax Treatment Control Law of 1999)對公司內部的研發(R&D)和人力資源開發做出了規定。 根據該法律,公司有資格申請相當於特定年份增量研發費用 25% 的稅收抵免(中型公司為 40%,小型公司為 50%),或研發費用2-25% 之間的稅收抵免(根據公司規模)。 此外,總統令指定的特定「新城長引擎和核心科技」領域的研發支出可以獲得更高的稅收抵免率(20-40%)。 2021年7月,引入了一個名為「國家戰略產業」的新類別,包括半導體、疫苗和二次電池產業。 在這些領域營運的公司將可以申請最高的稅收抵免,其中基本稅收抵免為 6%,對於 2021 年 7 月之後的投資還可享受 4% 的額外稅收抵免。
28類特定類別的中小企業可以享受政府的優惠待遇。 中小企業的官方標準因產業而異,包括諸如全職員工少於 300 名或製造業股東權益不超過 80 億韓元等限制。 對於採礦、建築和運輸業,限制為全職員工少於 300 名或股東權益不超過 30 億韓元;對於零售和酒店業,限制為全職員工少於 300 名或營業額不超過 300 億韓元。 這些中小企業可以使用特別撥備的銀行資金。
此外,從事合格業務的中小企業可能有資格獲得稅收抵免,稅收抵免範圍為 5% 至 30%,具體取決於其位置、規模和業務類型。 該扣除額上限為 1 億韓元,適用於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結束的納稅年度中產生的應稅收入。政府還為中小企業之間的技術轉讓提供稅收抵免。 中小企業向韓國國民轉讓專利所產生的所得稅減免50%。 中小企業從專利或實用新型權租賃中獲得的收入可享受 25% 的稅收抵免,適用於 2023 年底之前發生的轉讓或租賃。
中央政府部委、地方政府、國有企業、公共組織、商業協會和金融機構也提供多種政策性貸款計劃。 這些貸款與產業政策計劃掛鉤,並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則發放。 有關公共撥款、貸款和補貼的信息可以從中小企業管理局及其行業部門小企業公司獲得。
最後,政府通過所得稅減免為某些類型公司的投資者提供間接激勵。 例如,投資於新組建的中小企業的風險投資公司在出售這些中小企業的股票或股權時可免徵資本利得稅。 這是政府鼓勵投資該國中小企業成長和發展的方式之一。
地緣激勵措施
1998 年的《外國投資促進法》(FIPA) 規定了鼓勵外國投資韓國的某些特點。 首先,市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權指定外商投資區(FIZ)作為企業避稅天堂。 這些區域則是由工業和能源部長酌情批准。 2019 年之前,自由工業區的投資在五年內免徵所有國家稅收。自2019年1月起,新申請的企業所得稅不再適用。 然而,符合條件的公司在前五年繼續免徵地方稅。 接下來的兩年可享受 50% 的折扣,最長可延長 15 年。 進入這些區域的進口資本貨物還可享受三年免稅。
其次,市和地方政府可以向符合條件的外國公司免費提供自由貿易區。 該法還規定外國公司可享受 75% 至 100% 的租金折扣。 這些折扣取決於投資規模和類型,適用於在特殊工業園區開展業務的外國公司。 中央政府為自由區內基礎建設的發展提供財政援助。
獲得這些激勵措施所需的最低投資根據業務性質分為不同級別。 製造業務所需投資為3000萬美元。 對於物流業務,最低金額為 1000 萬美元。 對於旅遊企業來說,這是2000萬美元,對於研發中心來說,是200萬美元,倘若該企業僱用至少10名碩士學位持有者擔任全職職位。對於在現有自由區內租賃空間的小公司來說,門檻也有所降低。 在這種情況下,製造企業的門檻降至 1000 萬美元,物流企業的門檻降至 500 萬美元。 對於額外投資或使用股息進行的投資沒有最低投資要求。
2003 年實施了《關於指定和運營自由經濟區的特別法案》,為在這些地區運營的公司提供額外的激勵措施。 自由經濟區、自由貿易區或專門為外國公司保留的工業園區的外國投資者有資格享受與自由貿易區相同的激勵措施。 然而,獲得這些激勵措施的最低投資門檻與自由工業區的不同。 對於製造業或旅遊業來說,則為 1000 萬美元。 對於物流和醫療業務,則為 500 萬美元。 研發費用為 100 萬美元。
自由經濟區還為企業和個人提供獨特的福利,使其有別於自由經濟區。 在自由經濟區內經營的外國公司不受各種業務限制,例如禁止大公司開展指定為中小企業的某些類型業務的反壟斷規定。 這些公司還不受《勞動標準法》規定的帶薪假期規則和《派遣工人保護法》的限制。
此外,自由經濟區對外幣結算的經常項目交易有更高的上限。 自由區內的交易限額為 10,000 美元,而其他地方此類交易的限額為 1,000 美元。 產業通商資源部有權應地方市長和省長的要求設立自由經濟區。 地方政府可以自由地提供更積極的激勵方案來吸引外國公司。
截至2023年1月,全國共有9個自由經濟區。 其中之一,新萬金群山基地,作為自由經濟區系統之外的一個獨立項目區運營。 2002年《濟州國際自由城市特別法》出台,將濟州島首府城市轉變為免簽證、免稅的國際旅遊、教育和科技研究的區域中心。投資該地區的國內外公司均可享受投資激勵措施。 其中包括營運頭五年的免稅或減稅。 享受這些好處所需的最低投資為 500 萬美元。 濟州自由國際城市開發中心為投資者提供行政服務。
2004年《國家平衡發展特別法》旨在緩解人口和商業向首都地區的集中。 它通過激勵企業將業務轉移到該國其他地區來實現這一目標。 搬遷補貼最高可覆蓋徵地成本的50%。 地方政府還可以提供補貼,以支付與投資、就業和房地產購買相關的成本。
最後,2005年《企業城發展特別法》為國內外企業開發企業城、科技園、旅遊飛地和其他規劃社區提供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國家食品產業集群內企業,三年內可享受100%免徵企業所得稅,隨後兩年內可享受50%的免徵企業所得稅。 這個“企業城市”是由私營企業在遠離大城市和發達地區的地區開發的自給自足的城市社區。
出口導向激勵措施與園區
韓國的一般出口激勵措施主要包括用於出口的進口原材料的關稅退稅和增值稅退稅、特別折舊津貼、出口融資以及相關保險條款。 具體來說,1998年的《外商投資促進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做出了獨特的規定。 多個自由貿易區 (FTZ) 在全國范圍內運營,為外國投資者提供各種免稅期和減稅優惠。 2000 年《指定自由貿易區法》規定,在相同的資格條件下,自由貿易區的企業可以享受與自由經濟區企業相同的稅收優惠。
據國家投資促進辦公室 InvestKorea的資料,截至 2023年,已有 7 個工業園區和 6 個港口被指定為自由貿易區。 這使得出口導向型避稅天堂總數達到 13 個。2021 年 7 月,產業通商資源部進行了修訂,以便利在自貿區內設立高科技和回流公司。 現在,這些公司被要求確保出口僅佔其總銷售額的30%,低於之前50%的門檻。
此次調整後的出口比例同樣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小企業的出口比例稍低,為20%。 對於其他國內公司,所需的出口比例保持在 30% 至 50% 之間,具體取決於公司規模。 還可以使用各種特殊稅收減免來支付出口業務的成本。
具體來說,這些扣除包括不超過企業外匯收入1%用於海外市場開發的準備金(使用自有商標的企業可提高至3%)、相當於企業外匯收入1%的出口損失準備金,以較低者為準。 -貨幣收入或外匯淨收入的50%。 此外,還規定了海外業務損失準備金,最高可達工廠、設備和建築出口外匯收入的2%,以及相當於公司海外投資20%的年度海外投資準備金。 所有這些與出口相關的稅收優惠均受《特別稅收待遇控制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