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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進出口(2023年):貿易政策與規範發展現況為何?

最後更新於: July 1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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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當前的貿易政策走向為何?

統計總局統計,2022年越南商品出口額為3713億美元,較上年的3360億美元大幅增長。該國出口方面的進展展示了越南出口市場的強勁勢頭並凸顯了其增長潛力。

商品進口也計入其中,2022 年為 3590 億美元,而 2021 年為 3320 億美元。進出口差額導致貿易順差 270 億美元,略高於順差2021 年為 214 億美元。然而,越南的服務業仍處於赤字狀態2022年,赤字為157億美元。隨著服務出口持續惡化,這一差距正在擴大。

根據越南統計總局的數據,2022 年的主要出口產品是電話(主要是智能手機)及其零部件。其次是計算機、電子產品及零部件、其他機械、儀器、配件、紡織品、服裝、鞋類、木材和木製品。2022年,美國是越南的主要出口市場,中國、日本、香港、墨西哥和澳大利亞也是越南商品的重要目的地。

2022年越南的主要進口產品是電子產品、計算機及其零部件、機械、儀器、配件、各種電話及其零部件、紡織品和織物以及塑料材料。中國是越南的主要進口來源國,其他重要貢獻者包括日本、美國、澳大利亞和俄羅斯。

越南在履行其向世界貿易組織(WTO)做出的關於全面改革國家貿易法規和政策的承諾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其中重大變化包括隨著 2007 年加入世貿組織,廢除了大部分配額、禁令和其他數量進口限制。該國還改革了海關法,以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包括涉及裝運前的規則。檢驗和海關估價。目前,越南的出口限制符合世貿組織的要求,並全面適用世貿組織的貿易技術壁壘和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更具體地說,越南為了履行其承諾做了以下改變:

  1. 解決數量和其他限制:根據2007年加入世貿組織協議中規定的條件,越南取消了大部分進口配額、禁令和其他數量限制。目前,只有特定清單的敏感產品受到進口禁令的限制。
  2. 符合世貿組織基於規則的協議:越南海關法(54/2014/QH13)強制將交易價值作為海關估價的主要依據,從而符合世貿組織的原產地和裝運前檢驗規則。此外,經第 59/2018/ND-CP 號法令修訂的第 08/2015 /ND-CP 號法令闡明了《海關法》(54/2014/QH13) 的執行,以打擊進口貨物向越南的傾銷。
  3. 實施出口限制:越南禁止出口的商品目錄符合世貿組織的規定。該列表可在第 187/2013/ND-CP 號法令的附錄 1 中找到。
  4. 實施技術標準:入世後,越南已全面融入世貿組織關於貿易技術壁壘和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的協定。
  5. 取消出口補貼:越南入世後取消了與農產品相關的所有出口補貼,但繼續支持與出口條件或績效無關的其他形式的農業活動。此外,國家還取消了對紡織品和服裝等非農產品出口的直接出口補貼。

海關處理工作有了進一步的改進。根據新的海關法,除少數例外,申報必須以電子方式進行,以加快流程。該法律減少了清關所需的文件,並要求在八小時內完成貨物的實物檢查。這比之前製度要求的兩個工作日大幅減少。某些交易,例如轉運或退貨的貨物以及某些臨時進出口,不再需要清單進行報關。

在區域貿易合作方面,越南是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的積極參與者,該聯盟於2015年成立東盟經濟共同體,以實現商品、服務和投資在該地區的自由流動。此外,越南是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和全面且進步的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的成員。在雙邊基礎上,該國與歐盟、智利、日本、韓國和歐亞經濟聯盟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英國脫歐後,越南還與英國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並正在與以色列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進行自由貿易協定談判。

進口

關稅和進口稅

越南的進口稅率分為三種不同類型:普通稅率、優惠稅率和特別優惠稅率。優惠稅率適用於來自與越南享有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的進口貨物。這些最惠國稅率符合越南對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義務,並適用於從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國進口的貨物。特別優惠稅率是為來自與越南簽訂特別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的進口商品而設計的,例如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澳大利亞、智利、中國、香港、印度、日本、新西蘭、韓國以及《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全面進步協定》(CPTPP)的成員。

為了有資格享受優惠或特別優惠價格,進口貨物必須附有有效的原產地證書。如果貨物是從非世貿組織成員或與越南沒有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進口的,則適用普通稅率。普通費率定義為最惠國費率加收50%附加費。

越南加入世貿組織後,該國將受到一系列具體且幾乎全面的關稅削減或取消的約束,這一進程於 2007 年入世當年開始。除了按行業和產品做出的具體承諾外,國家還逐步降低了總體關稅。截至2020年底,根據世貿組織最新公佈的越南關稅概況,越南簡單平均最終約束關稅為11.7%,簡單平均適用關稅為9.5%。自2007年以來降幅最大的是電子產品、設備和機械、漁業產品、林業和紙製品以及紡織品和服裝。

根據 WTO 規則,越南承諾對大多數農產品和非農產品徵收 0-35% 的關稅上限(或“約束”稅率)。上限較高的產品包括酒精飲料、速溶咖啡、新舊機動車及零部件、屋頂瓦片和煙草製品。越南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加入協議允許該國以從量關稅金額(而不是價格百分比)的形式徵收適用關稅,只要結果低於商定的上限。

許多法令概述了關稅稅率,其中包括優惠進口(和出口)關稅。第 122/2016/ND-CP 號法令附件二規定了適用於其他 WTO 成員的優惠進口關稅。2017年頒布的第149號、第150號和第153-160號法令規定了實施越南與東盟自由貿易協定以及東盟與澳大利亞、新西蘭、中國、印度和韓國的自由貿易協定的特別優惠關稅並適用於2018年至2022年底。

鼓勵類行業的項目和在某些情況下進口的貨物可免徵進口關稅。進口關稅豁免有20類。第 87/2010/ND-CP 號法令擴大了免徵進口關稅的產品清單。根據第 107/2016/QH13 號法律,為出口生產而進口的原材料、供應品和配件可無條件免稅。該法還免除其他一些類別的商品的進口稅,包括臨時進口用於保修、維修和更換的商品;暫時進口再出口的貨物;用於數字內容和 IT 生產的進口材料和用品;以及非本地生產的化肥和農藥。

自加入世貿組織以來,越南一直是世貿組織信息技術協議的一部分。對於計算機、移動電話和調製解調器等相關產品,簽署國同意允許這些商品免稅進口,從而促進技術部門的增長和競爭力。

2006年,越南成為東盟自由貿易區的一部分,隨後到2008年將幾乎所有涵蓋商品的關稅稅率降至0-5%。2015年底,東盟成員國正式成立東盟經濟共同體,培育單一市場和生產基地,使商品、服務和投資在整個地區自由流動。這標誌著區域經濟一體化邁出了關鍵一步,有利於營造更具競爭力和強勁的經濟環境。

2016 年頒布了第 122/2016/ND-CP 號法令,該法令修訂了多種產品的進口關稅,其中包括一些石化產品和閒置汽車。該法令的頒布是為了確保越南自2017年起遵守其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這強調了越南遵守國際貿易標準的承諾,並顯示了越南對全球貿易格局變化的反應。

在稅收方面,進口貨物需繳納10%的增值稅,但在貨物售出後即可退還。特別消費稅也適用於某些產品,此類商品的進口同樣需繳納該稅。不過,非常時期也有免稅的情況。根據2021 年 9 月發布的第 106/NQ-CP 號決議,為幫助政府抗擊 COVID-19 大流行而進口的貨物被視為人道主義援助,並免徵進口稅和增值稅。該決議一直有效,直至政府正式宣布越南疫情結束為止。

在海關估價方面,越南基本上遵守世貿組織估價協議,但有一些變化。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通常基於交易價值,包括進口貨物的已付或應付價格,並針對某些應稅或免稅要素進行適當調整。如果無法應用交易價值,則使用替代方法計算完稅價格。有關世界貿易組織和各種自由貿易協定下越南2022年關稅表的信息可在越南工商會網站上獲取。

進口限制

第 187/2013/ND-CP 號法令概述了禁止進口到越南的某些物品。禁止進口清單包括武器、彈藥、爆炸物(工業炸藥除外)、各種鞭炮、二手消費品、色情出版物等文化禁製品、某些無線電設備、右舵機動車、改裝汽車和摩托車、某些藥品等等。儘管有這些禁令,但經政府批准,仍可允許進口用於科學研究或人道主義援助。

工貿部發布的第 34/2013/TT-BCT 號通知增加了不得進口到越南的其他物品,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不得進口的物品。該清單上的物品包括某些飛機、雪茄和加工菸葉、一些光盤和磁帶、特定報紙和期刊以及從原油以外的瀝青礦物中提取的石油。顯然,這些限制旨在保護某些國內產業或維持對某些部門的控制。

同一份通知還詳細說明了只有獲得政府許可才能進口的物品。這些物品包括生物製品、某些化妝品、某些化學品、製造原材料和煙草製品。企業每次希望進口這些貨物時都必須申請許可證。獲得許可證的過程很簡單,需要提交申請並附上證明文件;當局必須在十天內做出回應。

根據第 18/2019/QD-TTg 號決定,使用年限少於 10 年(或用於某些行業時為 15-20 年)的二手機械和設備可以進口。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越南或任何G7國家的安全、節能和環保標準。該政策使企業能夠進口仍然可以提供大量運營服務的二手設備,同時促進環境可持續性。

根據對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承諾,越南通過多項措施開放貿易權利。第 09/2018/ND-CP 號法令取代了第 23/2007/ND-CP 號法令,取消了外國公司(外國股權超過 50% 的公司)獲得營業執照即可從事貿易和/或根據越南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允許外國公司分銷某些商品。

第 90/2007/ND-CP 號法令允許不在越南境內的外國貿易商直接進出口。在越南沒有業務的外國貿易商可以將商品進口到越南,然後出售給擁有當地分銷商品許可證的貿易商。然而,第 28/2012/TT-BCT 號通知確保所有進出口活動均通過越南實體進行,如果在越南沒有常設機構的公司直接採購貨物用於越南,則需要“進出口權註冊證書”。向越南實體出口或直接銷售進口貨物。

第 85/2021/ND-CP 號法令於 2021 年 9 月頒布,自 2022 年 1 月起生效,規定了在越南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外國公司(包括在該國沒有實體存在的公司)的進口權的詳細信息。這凸顯了越南為適應和規範新興電子商務行業所做的努力。

第 54/2017/ND-CP 號法令允許外商投資公司向越南進口藥品,但只能銷售給必須在衛生部註冊的批發商。這一決定凸顯了越南對維持對醫療保健等重要部門的控制的重要性。

2020年,越南通過修訂第116/2017/ND-CP號法令放寬了對汽車進口的限制。該修正案被稱為第 17/2020/ND-CP 號法令,取消了原產國當局頒發車輛型式批准證書的必要性,該證書可確認設計的生產樣品符合指​​定的性能標準。如果進口汽車與過去 36 個月內進行過測試的先前進口車輛相同,則還取消了質量測試的要求,包括排放和安全測試。

第 43/2017/ND-CP 號法令經第 111/2021 號法令修訂,自 2022 年 2 月起生效,重申對在越南製造的供國內使用或出口的商品以及在海外製造並進口到越南的商品進行標籤的嚴格規定。該規則要求標籤上的主要語言為越南語,除非貨物明確用於出口。

自 2013 年以來,越南各地已實施電子海關程序。個人和公司可以使用數字簽名,每週 7 天、每天 24 小時進行海關申報。《海關法》(54/2014/QH13) 進一步完善了這些程序。它減少了清關的文件要求,並要求貨物的實物檢查在八小時內完成,而以前的製度需要兩個工作日。

最後,第 45/2016/ND-CP 號和 49/2016/ND-CP 號法令對海關違規行為實行了新的罰款。各種違法行為,例如在清關期間未申報或錯誤申報商品名稱、數量、價值、描述、協調表代碼、稅率或原產地,可能會被處以相當於因錯誤申報而產生的關稅缺口一定比例的罰款。此外,錯過提交某些所需文件和報告的截止日期也可能會導致罰款。

出口

出口稅

與進口關稅相比,越南的出口關稅適用於相對較少的商品。徵收這些關稅的商品主要包括白堊、原油、林產品、花崗岩、大理石、礦石和沙子等自然資源。咖啡、鑽石、魚、金屬、堅果、種子和木製品等某些商品也包括在內。這些關稅的稅率在 0-40% 之間。計算這些出口關稅的基礎是出發地的售價(如合同所述),不包括運費和保險費用。

越南於 2007 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後,允許繼續徵收大部分出口稅。不過,該國同意將八種不同類別的黑色和有色廢金屬的出口關稅降低至 17-22%,到 2012 年,稅率將從 34-45% 下降。越南通過 2012 年關稅表履行了這一承諾。此外,第 122/2016 號法令修訂了多種產品的出口稅,包括一些化肥產品、木炭產品、珠寶和其他含金產品,作為越南自2017年1月1日起向世貿組織做出的承諾的一部分。

完全由進口材料生產用於出口的商品在越南免徵出口稅。如果出口貨物是由國內和進口材料組合生產的,則僅對生產或加工中使用的國內材料的數量徵稅。出口商必須在豁免申請中註明所用進口材料的數量和價值,以及出口貨物的數量。這表明越南在平衡貿易激勵和義務方面採取複雜但深思熟慮的方法。

出口限制

第 187/2013/ND-CP 號法令附件一介紹了禁止或限制出口貨物清單的最新更新。該法令禁止出口武器、彈藥、爆炸材料(不包括工業炸藥)、某些類型的鞭炮、二手消費品以及色情出版物等文化禁止產品等物品。清單上還包括不符合無線電頻率和技術規定的無線電設備、右舵機動車輛(例外)、改裝車架和發動機號碼的汽車和摩托車、其他二手機動車輛、某些藥品、廢品、廢物使用氯氟烴的製冷設備以及含有石棉的產品。其他禁止出口的產品包括軍事裝備、古董、成癮藥物、

第 09/2018/ND-CP 號法令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參與進出口和分銷等貿易活動。此外,在越南沒有實體存在的外國貿易商可以直接進出口。然而,這些貿易商不得建立收集出口商品的網絡。“在越南沒有業務的公司”是指在越南沒有代表處、分支機構或直接投資的公司。

此外,所有越南製造的出口商品都必須貼有“越南製造”標籤。這一要求確保消費者可以輕鬆識別產品的來源,這對於透明度和質量控制目的至關重要。

出口保險和信貸

儘管茶葉和橡膠等某些行業已開始通過商業協會實施自己的行業特定計劃,但出口保險的概念在越南仍處於早期階段。Bao Viet 是一家在市場上佔據主導地位的國有保險公司,提供出口保險服務。此外,2006年,美國PV Insurance公司成為越南第一家為外國油氣項目提供國際標准保險服務的保險公司。

多家外國銀行參與在越南提供出口融資。其中包括澳大利亞澳新銀行、英國匯豐銀行和法國興業銀行。此外,還通過與澳大利亞、歐盟成員國和日本的協議提供出口信貸。這些安排為出口商提供了額外的財政支持並刺激貿易。

對於來自美國的企業,有專門的機構提供財務援助。美國進出口銀行(Exim Bank)於1999年在越南全面開業,提供貸款、貸款擔保、營運資金擔保和出口信用保險。另一個選擇是美國國際開發金融公司,前身為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提供項目融資和政治風險保險。

在國內機構方面,原為越南出口商信貸提供者的國營發展援助基金於2006年改組為越南開發銀行。越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該銀行一直在擴大對越南出口信貸的支持。出口融資不考慮公司的所有權結構。

根據越南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第 75/2011/ND-CP 號法令取消了國家對出口信貸利率的補貼。該法令允許企業獲得高達 70% 的出口融資項目總成本的信貸,但年利率等於五年期政府債券加 0.5%。

最後,延期信用證已成為越南進出口商的可行工具。2001 年新規則的出台標誌著越南出口商可用金融工具的演變。

保稅港區

越南政府最初於 1991 年設立了工業區 (IZ) 和出口加工區 (EPZ)。目的是為熱衷於避開該國官僚障礙的投資者創造法律基礎。然而,由於世界貿易組織(WTO)禁止出口補貼以及越南為配合越南採取的新激勵結構,出口加工區的主要規定——以出口製成品為條件免稅進口投入品——已經失去了相關性。世貿組織規則。

越南取消了與出口相關的稅收優惠,其中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這些激勵措施向越南境內或境外的公司提供,但違反了加入世貿組織的條款。隨後,第 24/2007/ND-CP 號法令取消了針對所有公司的基於本地含量和出口要求的激勵措施。此外,取消了基於服裝和紡織品出口比例的激勵措施(在第 24 號法令實施之前,其他部門的出口比例已被取消)。

除了工業區和出口加工區外,越南還設有經濟區 (EZ),提供與出口加工區開發商類似的稅收優惠。政府最初希望經濟特區成為區域經濟增長的主要催化劑。然而,與中國和其他國家不同的是,越南的經濟特區在向投資者提供的稅收優惠方面已與普通出口加工區相似。一個重要的區別是,與出口加工區不同,出口加工區不是允許免稅進口貨物的自由港。

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和經濟特區的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投資許可證的申請。在許多這樣的區域,獲得許可證的過程可能很快,通常只需 7 天,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需要 24 小時。根據新投資法(61/2020/QH14,自2021年1月起生效),投資項目的最長期限仍為50年。然而,在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和經濟特區內運營的項目可能會獲得最長 70 年的較長期限。

參考資料
作者:OOSGA

我們的經濟小組聚焦在各國的人口結構變化、私人消費、零售狀況、地緣經濟、以及相應的國家貨幣與財政政策進行追蹤與分析;FR小組聚焦在各國與國際組織的貿易協定、貿易規範、地緣政治發展、外交關係、進出口、關稅、海關、以及投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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