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隱私指的是,一個公民/消費者對於自己的個人資料/數據的控制能力,也就是該公民/消費者對於哪些資料被分享、如何分享、在什麼情況下被分享等等的控制能力。而這些所謂的個人資料,或稱個資,就包含了個人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郵箱、甚至是任何與該公民/消費者足跡有關的歷史紀錄(顧客旅程數據、App使用的移動紀錄等)。
在理想情況下公民/消費者,以及企業與政府都應該要落實資料隱私的規範,並達到:
而第四項中的根據消費者所屬之政府規範,就是現在資料隱私為何逐漸的在企業內受討論,以歐盟的GDPR來說,倘若違規,其罰金高達2千萬美金,或是全球總營收的4%,Amazon在2021年時,就因為違規而遭煩7.46億歐元;而以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就是PIPL來說,2022年時,滴滴就因為違反了PIPL,以及其他相關個資與網安法,遭罰了80億人民幣。
其實資料隱私並非近年才受到關注,在150多個國家,所謂的隱私權更是在憲法中被提及,被認為是基本的人權。而近期,出於網路不斷的普及,出於組織個資沒有保護好而導致客戶資訊糟非法機構利用,並用做詐騙、販售個資、抑或是其他不法用途。
建立在這一個趨勢之上,監管單位才開始逐漸的擬定法案,去針對企業在個資的處理上立法。
其中像是歐盟就有GDPR,涵蓋了27個歐盟國家,也是全世界被認為較為嚴格的個資保護法;而美國則沒有聯邦法案去約束所有50州的個資保護,然而在加州的CCPA,則因為其涵蓋範疇為所有加州公民,同時加州也是美國許多科技大廠的發源地,也逐漸地成為美國在個資保護的規範。;不過在近期,ADPPA,也就是美國數據隱私和保護法案,預計將會走進聯邦法律中,規範所有提供服務給美國公民的企業,落實其個資保護。
再者,還有中國的個人數據保護法PIPL,被認為是全球最為嚴厲的個資保護法,在絕大多數環境與GDPR相近,不過在被認為敏感個資的範疇則相對於GDPR多上不少,包含在個人財產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生物識別信息、身份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等領域。
台灣也有相應的個資保護法,簡寫為PDPA,國發會的法制協調中心參事針對其與GDPR的不同有做一個非常詳盡的論述。而PDPA全名為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與新加坡、泰國、香港等地皆為一樣用字,簡寫也為PDPA,有些時候會導致許多外國業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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