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s,台灣中文譯為貿易條件或國貿條規,中國大陸與香港譯為貿易術語,是由國際商會(ICC,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自1936年起出版,主要目的為統一國際貿易中時常會使用到的詞彙,並以此為依據,去約束與規範買方與賣方彼此在船運、保險、清關、以及其他物流等活動的責任歸屬。
從1936的出版Incoterms開始一直到現在,經過了1953、1967、1976、1980、1990、2000、2010,以及一直到2022都還適用的2020版本,總共出了九版。
其中所列的各種條規/條件,就是指國際貿易上定型化的貨物買賣條件,例如 FOB、CIF 等,其主要意義在於規定買賣雙方在一筆交易中所應盡的義務。這些條件在國貿中,因為不斷地被使用,而也逐漸地成為了許多業者的常識。而當這些條件被用於報價時,即成為報價條件的主要部分記載於貿易契約中,又成為貿易契約的主要特徵,所以許多貿易契約就按其主要特徵,而分別被稱為 FOB Contract、CIF Contract。
在2020年的貿易條件中,與2010年版本數量相同,組共有11組規則,去釐清買家與賣家之間的職責、成本、以及在哪些階段應由哪一方來承擔相應的風險,更具體的說:
而這11組規,我們則可以分為不規定任何形式的運輸模式,以及水運這兩種。不綁定任何形式的運輸模式有七種,其分別為:
而僅限用於水運上的則有四種,分別為:
時常,從事國貿的業者,也會以C-Incoterm、D-Incoterm,或是C Terms、E Terms等方式簡稱。從上圖所示,從E、F、C、一直到D,買方所承擔的職責、成本、以及風險,就是呈現一個遞減的方式。
所以當業者在講到E Term的時候,所指的就是買方從工廠或是指定地點交貨,而 F Terms,則是由買家負責整個出關後的運輸與成本,E Term與 F Terms 讓買家承擔絕大多數的責任,但這也代表著買方對於成本的掌控程度提高許多。
現在越來越出現一個趨勢,就是買家為了要掌控整個供應鏈的能見度、韌性、抑或是降低相關成本,而承擔更多的貨運的職責。 以原物料為例,以2021的統計為例,E與F Terms雖然僅佔比30%的交易模式,但是為了提高能見度為由,業者也開始逐漸的轉變模式。
C Terms則是賣家承擔運輸的成本,而D Terms則為讓賣家直接運輸到目的地(可以理解為E Terms的相反)。
由於規範必需要與時俱進,在過去的幾十年間,Incoterms也不斷的在做改變,頻率大概就是每十年一次,雖然只要明確標注,從事國貿的業者仍然能夠繼續使用2010年的Incoterms,但是最佳實務必然是以最新版為主。
在2020的更新中,主要有六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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