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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條件(Incoterms 2023)為何?有哪些變化?

最後更新於: October 22, 2023

貿易條件是什麼?

Incoterms,台灣中文譯為貿易條件國貿條規,中國大陸與香港譯為貿易術語,是由國際商會(ICC,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自1936年起出版,主要目的為統一國際貿易中時常會使用到的詞彙,並以此為依據,去約束與規範買方與賣方彼此在船運、保險、清關、以及其他物流等活動的責任歸屬。

從1936的出版Incoterms開始一直到現在,經過了1953、1967、1976、1980、1990、2000、2010,以及一直到2022都還適用的2020版本,總共出了九版。

其中所列的各種條規/條件,就是指國際貿易上定型化的貨物買賣條件,例如 FOB、CIF 等,其主要意義在於規定買賣雙方在一筆交易中所應盡的義務。這些條件在國貿中,因為不斷地被使用,而也逐漸地成為了許多業者的常識。而當這些條件被用於報價時,即成為報價條件的主要部分記載於貿易契約中,又成為貿易契約的主要特徵,所以許多貿易契約就按其主要特徵,而分別被稱為 FOB Contract、CIF Contract。

在2020年的貿易條件中,與2010年版本數量相同,組共有11組規則,去釐清買家與賣家之間的職責、成本、以及在哪些階段應由哪一方來承擔相應的風險,更具體的說:

  • 職責/義務:買家與賣家之間,彼此應該負責落實的任務。
  • 風險:風險在正式文件裡的用字為Transfer of Risks,其實所指的就是交付地點,而因為當產品交付後,風險的也隨之轉移。
  • 成本:買家與賣家之間,在整個貿易環節中彼此應負責的成本。

而這11組規,我們則可以分為不規定任何形式的運輸模式,以及水運這兩種。不綁定任何形式的運輸模式有七種,其分別為:

  • EXW – Ex Works(工廠交貨條件)
  • FCA – Free Carrier(貨物交運送人條件)
  • CPT –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訖條件)
  •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保費付訖條件)
  •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條件)
  • DPU –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卸貨地交易條件)
  •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輸入國稅訖交貨條件)

而僅限用於水運上的則有四種,分別為:

  •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輸出港船邊交貨條件)
  • FOB – Free on Board(輸出港船上交貨條件)
  • CFR – Cost and Freight(運費在內條件)
  •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運保費在內條件)

時常,從事國貿的業者,也會以C-Incoterm、D-Incoterm,或是C Terms、E Terms等方式簡稱。從上圖所示,從E、F、C、一直到D,買方所承擔的職責、成本、以及風險,就是呈現一個遞減的方式。

所以當業者在講到E Term的時候,所指的就是買方從工廠或是指定地點交貨,而 F Terms,則是由買家負責整個出關後的運輸與成本,E Term與 F Terms 讓買家承擔絕大多數的責任,但這也代表著買方對於成本的掌控程度提高許多。

現在越來越出現一個趨勢,就是買家為了要掌控整個供應鏈的能見度、韌性、抑或是降低相關成本,而承擔更多的貨運的職責。 以原物料為例,以2021的統計為例,E與F Terms雖然僅佔比30%的交易模式,但是為了提高能見度為由,業者也開始逐漸的轉變模式。

C Terms則是賣家承擔運輸的成本,而D Terms則為讓賣家直接運輸到目的地(可以理解為E Terms的相反)。

相對於2010年的版本,Incoterms 2020有什麼變化?

由於規範必需要與時俱進,在過去的幾十年間,Incoterms也不斷的在做改變,頻率大概就是每十年一次,雖然只要明確標注,從事國貿的業者仍然能夠繼續使用2010年的Incoterms,但是最佳實務必然是以最新版為主。

在2020的更新中,主要有六項更新

  1. 以DPU取代2010版本的DAT:這個變化讓買家在交貨點上能夠有更多彈性,並且也從規範層面上監督賣家落實其執行。畢竟不是每一次的交貨都是在貨運站完成的。
  2. 在既有的FCA增加新的規定:新的規定主要是在採用信用狀(L/C)交易的情形中相關的,由於風險分界點為指定運送人,因此賣方交貨通常在裝船之前完成;如約定以本條件交易,而買方或賣方卻要求裝船提單,例如付款條件採用信用狀(L/C)交易時,通常銀行會要求提示跟單匯票,但運送人必須在確認貨物業已裝船,始簽發裝船提單,因此賣方交貨時要取得裝船提單以作為銀行押匯使用,在實務運作上往往有困難。故此新的規範中,在買賣雙方權利義務 A6/B6(交貨/運送單據)上增加一選項,即買方與賣方可以自行協議,買方將指示運送人在貨物裝載後簽發裝船提單給賣方,而賣方再經由押匯銀行或託收銀行管道將此提單提供給買方。
  3. 在CIP要求賣家提供更完整的保險:原先CIP與CIF都是以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 Institute of Cargo Clause)(C)的風險等級,在2020 貿易條件則是規範CIP必須為 I.C.C.(A)。
  4. 支撐買家與賣家使用自有的運輸媒介:在貿易條件2010中,規範已然假定買家與賣家是透過第三方運輸公司完成貨運,然而在2020版本中,FCA、DAP、DP、以及DDP的條例中,也能使用自有的物流解決方案。
  5. 在CIP要求賣家提供更完整的保險:相對於2010的版本將相關費用分散於各個條文中,Incoterms 2020將買賣雙方的費用集中規定於 A9/B9(費用之負擔/費用之負擔),讓買方與賣方方便查閱相關費用之規定。不過當然有例外,譬如以 FOB 貿易條件交易,為取得交貨及運送單據相關費用之規定即同時規定於 A6/B6(交貨/運送單據)及 A9/B9(費用之負擔/費用之負擔)。
  6. 在運送之義務與費用中,增加與安全相關之要求:原先的版本中僅簡略的敘述在賣方義務A2 及 A10 均新增賣方必須提供為貨物安全通關所需的任何資訊,以及提供資訊安,確保資訊之機密性及其交換和存取之安全性,符合貿易便捷化與貿易安全化標準之要求。新版 Incoterms 2020 於每一條件規則之賣方/買方義務(A4/B4)及(A7/B7)中,明確的規定「與運送相關之安全要求及「出口(進口及轉口)安全通關」,並且將因為此等安全要求所產生相關費用之負擔規定於 A9/B9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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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http://ir.nou.edu.tw/bitstream/987654321/20833/2/C28_163-176.pdf
  • https://www.stevens-bolton.com/site/insights/articles/what-are-the-key-changes-in-incoterms-2020
作者: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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